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灭火器是一种可携式灭火工具,是控制火势蔓延最有效的设施,消防安全第一道防线, 被喻为发生火灾时的“第一消防员”。



任何一种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8 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实践中,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维护,出现压力不足、筒体变形受损、筒体出现锈蚀、软管老化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维修。当出现灭火器筒体锈蚀面积过大、表面有凹坑、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使用超期等需要报废的情况,需要及时报废。灭火器的使用期限应当遵照《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水基型灭火器6年,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的强制报废年限。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国家强制性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将灭火器纳入消防设施予以规范,对其配置、报废等进行规定,由此可见,灭火器属于消防设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公共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属于业主共用设施。
上图为南京一小区拟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报废的灭火器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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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物业管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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