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3日晚
山东烟台芝罘区只楚街道一小区业主
将电动车放在一层楼道充电
晚上11时许
电动车充电过程中故障起火
引燃电动车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消防员及时赶到
楼内居民被紧急疏散
未造成人员伤亡


该业主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
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2月23 日23 时11分,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警情,队站立即出动前往处置,芝罘消防随之出动进行火灾调查。
经现场调查走访了解到,当事人赵某在起火前将电动车停放于一层小棚楼道并进行充电,且电动车和电池不匹配,电瓶也没有过充自动断电装置。
之后,经火灾调查人员现场勘验起火原因为赵某的电动车充电过程中故障起火引燃电动车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火灾调查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了该起火灾的事实,当事人对认定的火灾原因没有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赵某因过失引起火灾,由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采用“飞线”等违规私拉电线电缆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自觉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此外,2月26日,山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山东省消安委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集中开展住宅小区等重点场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深刻汲取涉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抓好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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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
“拒不改正”?
① 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发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要求立即改正,此时如果不予以停止充电、将电动自行车搬离现场,即可视为“拒不改正”。
② 派出所、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已经发布告示,并现场要求停止违规充电、停放,单位或个人不予以配合,派出所、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情况,即可视为“拒不改正”。
③ 消防救援机构前次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情形,下次检查时在同一位置、同一单位或个人仍存在违规停放、充电情形,即可视为“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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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请谨记!
来源:烟台消防、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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