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家门口堆放垃圾杂物
违反了哪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20条: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28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37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民法典》——
第286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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