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家住九楼的张婆婆被公安带走了!物业紧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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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霍山一女子张某为泄私愤
从九楼楼顶露台
扔下不锈钢钢管等物品
险些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月28日,随着一声刺耳的落物尖响,在霍山某小区散步的群众发出一阵惊呼,原来是一根不锈钢钢管从天而降,紧接着其它杂物也从楼上飞了下来。群众看得惊慌不已,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霍山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现场走访调查中,办案民警锁定嫌疑人张某某。经工作,张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张某某因在楼顶晾晒衣物与他人产生矛盾,后张某某为泄愤,将晾晒衣物的不锈钢衣架损毁后从楼顶抛下,严重危害到小区住户及行人的人身安全




当时在气头上,才做出这么冲动的行为,险些酿成大祸,真的是后怕,再也不会做这种损人害己的事情了。”面对警方的调查,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霍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 方 提 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市民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需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


高空抛物致死已经有很多案例
但依然有人存侥幸心理
不重视问题的严重性
一起看看高空抛物究竟有多可怕


从过去的鲜有听闻
到现在的日渐增多
高空抛物逐渐成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你知道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吗?

高空抛物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规定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物业公司

提醒小区业主

尤其是住在二楼以上的小区业主

高空抛物

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更是公共安全问题,

不管有无砸到人,

只要查明行为具有较大危害性,

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

天怒人怨

杜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从我做起

从现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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