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堵塞管道致楼上污水受损判赔23万

楼下房屋承租户为防止水管支管漏水,不仅堵了管道,还请来物业用水泥加固。结果导致楼上住户污水反溢,积水深达5厘米,损失惨重。那么这损失谁来承担?楼下业主?租客?还是物业?


近日,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家中遭遇污水返涌
罪魁祸首是一包抹布

李先生是宁波高新区某小区业主,他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一片狼藉,客卫排水管溢出的污水已流至各个房间,积水深度约有5厘米,家中地板、家具、地毯、部分电器等均遭到浸泡,受损严重,李先生立即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

受损的木质门框

背景墙的渗水痕迹

物业随即派工作人员疏通管道,并帮助李先生清理污水。

经查看发现,楼下承租户曾因发现管道支管口漏水,在管内塞入用鞋带捆绑吊住的抹布等物,还用水泥封堵,鞋带则穿过水泥裸露在外

为防止再度渗漏,此前几日,物业工程部曾应该承租户要求上门查看,并再次在管道外包裹水泥以加固。没想到,楼上李先生家的客卫排水管因此堵塞,污水无法下排而返涌。
 
受损房屋需翻新
损失超过20万

李先生房屋已无法居住,需要彻底消毒、重新装修。李先生遂将楼下1507室产权人许某、物业公司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两位被告赔偿其房屋财产装修损失25万余元,并支付其房屋在修复期间,李先生在外租房所产生的房租费。

经鉴定,涉案房屋受损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其中更换受损装修的费用已按照原装修损耗作成新率90%。另外,高新区法院酌定李先生的房租损失为3万元,即其损失合计24万余元。
 
墙面上的渗水痕迹

管道堵塞是第三人行为
责任到底谁来担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507室房屋产权人许某已于2015年将房子租给张某。2023年5月,因租赁合同到期,双方约定张某尽快将房子恢复为毛坯原样,此次事件正是张某的行为导致的。6月11日,即污水返涌前一天,张某已完成退租。

审理过程中,许某辩称,张某是房屋实际使用人,自己不清楚事情经过。

物业公司则称,此次事件并非物业导致,其应张某要求加固水泥,防止渗漏,已尽到责任义务,事发后亦积极配合业主降低损失。



法院判决



楼下住户产权人与物业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并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许某作为1507室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内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其房屋内排水管被不当堵塞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因张某的不当行为导致李先生财产受损,许某可另行向张某主张权利。

此外,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用设施养护人和管理人,明知排水管支管被水泥封堵不符合操作规范,对于公用水管可能被异物堵塞,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本起事件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高新区法院酌定被告许某承担95%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先生23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1万余元。

宣判后,李先生认为法院将部分损失作成新率90%的判决不当,许某则认为此次事件是由第三人导致,与其无关联,两人均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


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或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进行保养维护,但共同使用人也应当共同维护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免因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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