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阅读原文,百部免费资料👇
一、《消防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1、请勿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走道和楼梯间。
2、请勿在室内或超长时间为电动车充电。
3、请勿购买和使用非标和超标电动车。
4、请勿对电动车加装电池和改装。
5、请勿使用非原装充电器为电动车充电。
6、请勿在电动车周边放置易燃品和使用明火。


往期精彩回顾
▶小区住户一定要看看,电梯为什么经常坏?
▶最新保安服务规范
▶物业温馨提示: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成立超全攻略!及上墙制度【附38个实用表格】
▶物业费催收全套指导文件—实用收藏!
▶电梯有盲区!16个惨痛教训!请转业主群
▶物业关于统一清理楼道堆积物的通知

点击图片,查看证书介绍


微信 |电话:188 0636 7288 王老师
微信 |电话:199 0636 8688 刘老师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 8899 681

扫描二维码加我微信

点击 “阅读原文” 百部免费物业资料
扫码咨询与免费使用
申请免费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