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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谭某于2016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位于一楼的商品房,收房后不久就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此后因个人原因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谭某以未收房、未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当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收费原因时,谭某又以自家庭院内环境杂草丛生、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回怼物业服务太差。
多次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某依约支付物业费。
(案例来源: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诉求,按照双方约定判决谭某缴纳物业费欠款共计八万元,并以实际欠款为基数缴纳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普法时间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而非只针对个别业主服务。业主并未入住,不代表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交纳相应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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