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办公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融资服务)认定工作通知
省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优质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识别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和信息化规定〔2019〕6编号,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识别方法,见附件3)的要求现组织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以下简称融资示范平台)识别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独立法人单位,管理规范,业绩突出,信誉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申请条件:符合《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见附件3)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融资示范平台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服务对象区域行业状况和融资服务需求、近两年经营管理、近两年融资服务及主要融资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计划或年度经营计划。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2019年度审计报告和融资服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含申报条件相关内容)。
(五)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主要服务设施(包括软件、仪器设备等)。
(七)主要从业人员(含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融资服务证明材料(融资活动通知、照片、总结、至少3份融资合同协议等);2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九)其他能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如有,请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按照《示范平台识别办法》使用A4纸张将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向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报我厅;省有关单位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直接报我厅。
四、相关要求
(1)融资示范平台的识别是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请高度重视地方和单位,推荐最好的,真正建设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好、能代表我省形象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团队。
(2)7月17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申请文件、汇总表(见附件2)、申请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报送我厅(融资促进处);省有关单位直接向我厅报告。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促进处广东省越秀区吉祥路100号;电子邮件发送:gxtrzc@gdei.gov.cn。
(三)我厅将根据专家评审和各地推荐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有关人员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
1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认定申请表
2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认定申报汇总表
3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范)〔2019〕6号)
联系人:徐轩凯、黄运
附件3
广东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若干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通知(粤办发〔2018〕4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优质发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或综合创业、培训、融资或综合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识别、管理和指导服务,地级以上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所辖示范平台。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种服务功能或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点。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财税等信息服务。
(2)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测试、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3)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规划、政府代理、创业场所等服务。
(4)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管理、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5)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投融资推广对接,征信评估。
(6)综合服务功能。协调当地服务机构,推动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人才培训、投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仅申报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基于互联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卓越的服务业绩。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区或行业中小企业。服务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年服务中小企业80多家,用户满意度80%以上;近两年来,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地区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公益 ** 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管理团队,特别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拥有稳定的员工队伍,专职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60%。
(6)积极参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上述(一)(二)(三)(五)条件可适度放宽粤东西北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个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在线联动功能,线下服务企业100多家;每年组织5次以上相关服务活动。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专家数据库、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据库的能力;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开展技术谈判、产品检测、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广、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指导能力,建立创业项目数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府代理服务;每年开展5次以上的创业项目谈判和推广活动。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具有相关合法金融许可证,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券、信托、保险、信用增强、担保(再担保)、供应链、租赁、资产、典当、保理等一项或多项融资服务的机构,每年组织5次以上的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融资业务规模和支小支农业务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平台资质支小支农业务比例在三年期满再次认定时达到80%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超过5亿元,或为中小企业提供20亿元以上的年度新担保。
(6)综合服务。当地政府或者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认定或者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能力协调、协调当地服务机构,推动其他服务资源。
第四章 识别程序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平台申报,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示范平台的推荐,省级单位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示范平台候选人名单。
(2)现场调查。对示范平台候选人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地级以上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调查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公示通过后公布确认。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授予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 ** 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每年1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单位)负责定期检查辖区内(下属)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费和服务满意度。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示范平台的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每次确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可再次申报。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核实,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六章附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认定市级示范平台,重点支持市级以上示范平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定〔2017〕2《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管理办法》(粤经信规〔2016〕2同时废除号)。
材料来源:中山中小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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